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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12
十二  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之行為或結果跨越數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轄
      區,如司法警察人員需至其他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轄區搜索或拘提
      ,而原承辦檢察官不及處理時,得囑託其他轄區檢察官處理。受囑
      託檢察官應即為必要之協助。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