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之行為或結果跨越數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轄 區,如司法警察人員需至其他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轄區搜索或拘提 ,而原承辦檢察官不及處理時,得囑託其他轄區檢察官處理。受囑 託檢察官應即為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