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檢察署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4
四 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經司法警察機關以外之機關移送或檢察官因告發 、自首或其他情事而開始偵查者,應命法醫師或檢驗人員檢驗有無煙 毒或麻醉藥品反應及是否成癮,出具檢驗書 (檢驗書格式如附件一) 。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