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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檢察署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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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檢察署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29 日
4
四 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經司法警察機關以外之機關移送或檢察官因告發 、自首或其他情事而開始偵查者,應命法醫師或檢驗人員檢驗有無煙 毒或麻醉藥品反應及是否成癮,出具檢驗書 (檢驗書格式如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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