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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署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2
二  司法警察機關將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移送檢察官偵查者,應先由衛生
    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檢驗人員,檢驗其有無煙毒或麻醉藥品反應,出
    具檢驗書一併送案。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