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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檢察署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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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檢察署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29 日
2
二 司法警察機關將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移送檢察官偵查者,應先由衛生 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檢驗人員,檢驗其有無煙毒或麻醉藥品反應,出 具檢驗書一併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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