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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9
九  被告未能照指定之保證金額覓得妥保時,命適用前點規定辦理外,檢
    察官得視案情酌減其保證金額,命再繼續覓保,或不命具保而責付於
    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
民國 85 年 08 月 07 日訂定
9
九  被告未能照指定之保證金額覓得妥保時,命適用前點規定辦理外,檢
    察官得視案情酌減其保證金額,命再繼續覓保,或不命具保而責付於
    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