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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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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被告未能照指定之保證金額覓得妥保時,命適用前點規定辦理外,檢
    察官得視案情酌減其保證金額,命再繼續覓保,或不命具保而責付於
    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