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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20
二十  法警室應備置被告具保責付登記簿,按日將具保責付被告之案號、
      案由、姓名登載,報經書記官長轉陳檢察長核閱。
民國 85 年 08 月 07 日訂定
20
二十  法警室應備置被告具保責付登記簿,按日將具保責付被告之案號、
      案由、姓名登載,報經書記官長轉陳檢察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