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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15
十五  法警室應備置具保商舖 (或殷實之人) 稽核登記卡 (格式如附件六
      ) 以備隨時稽查。如發現有經常為人在法院或檢察署具保情事應報
      告檢察官,拒絕其保證,並應查究其有無包攬訴訟或招搖撞騙之不
      法情事。
民國 85 年 08 月 07 日訂定
15
十五  法警室應備置具保商舖 (或殷實之人) 稽核登記卡 (格式如附件六
      ) 以備隨時稽查。如發現有經常為人在法院或檢察署具保情事應報
      告檢察官,拒絕其保證,並應查究其有無包攬訴訟或招搖撞騙之不
      法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