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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
15
十五  法警室應備置具保商舖 (或殷實之人) 稽核登記卡 (格式如附件六
      ) 以備隨時稽查。如發現有經常為人在法院或檢察署具保情事應報
      告檢察官,拒絕其保證,並應查究其有無包攬訴訟或招搖撞騙之不
      法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