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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14
十四  受責付者除係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代理人外,以居住該
      管區域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信用之人,而
      對被告具有拘束力、影響力者為適當。
民國 85 年 08 月 07 日訂定
14
十四  受責付者除係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代理人外,以居住該
      管區域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信用之人,而
      對被告具有拘束力、影響力者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