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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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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受責付者除係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代理人外,以居住該
      管區域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信用之人,而
      對被告具有拘束力、影響力者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