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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12
十二  出具保證書之人非該管區域內之商舖,而係有資產之人,須其財產
      確已超過指定之保證金額者,方得許可。
民國 85 年 08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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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出具保證書之人非該管區域內之商舖,而係有資產之人,須其財產
      確已超過指定之保證金額者,方得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