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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要點 11
十一  出具保證書之人,如為該管區域內之商舖,其登記之資本額應在指
      定之保證金額以上,但其實際資產多於登記之資本額者,不在此限
      。
民國 85 年 08 月 07 日訂定
11
十一  出具保證書之人,如為該管區域內之商舖,其登記之資本額應在指
      定之保證金額以上,但其實際資產多於登記之資本額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