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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防範冒名頂替應行注意事項 9
九、檢察官在審判程序到庭實行公訴時,應隨時注意促請法官注意有無冒
    名頂替之情事。如發現到庭之被告與偵查階段之被告不同時,應即主
    動簽請分案偵查。
民國 94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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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檢察官在審判程序到庭實行公訴時,應隨時注意促請法官注意有無
      冒名頂替之情事。如發現到庭之被告與偵查階段之被告不同時,應
      即主動簽請分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