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經拘提、通緝到案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時 ,如堅決主張其並非犯罪之人者,縱經人別詢問無誤,仍應速與命拘 提或通緝之檢察機關聯繫後再行解送。
七、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對於經拘提、通緝到案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 受刑人,如堅決主張其並非確定判決所指犯罪之人者,縱經人別詢問 無誤,仍應速與命拘提或通緝之檢察機關聯繫後再行解送。
七 司法警察機關對於經拘提、通緝到案之受刑人,如堅決主張其並非確 定判決所指犯罪之人者,縱令經人別詢問無誤,仍應速與通緝之檢察 機關聯繫後再行解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