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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防範冒名頂替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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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防範冒名頂替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
6
六、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經拘提、通緝到案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時 ,如堅決主張其並非犯罪之人者,縱經人別詢問無誤,仍應速與命拘 提或通緝之檢察機關聯繫後再行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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