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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防範冒名頂替應行注意事項 12
十二、檢察官之傳票及司法警察機關之通知書內備註欄所載「帶國民身分
      證」等字,應以紅字大一號字體印製,以提醒被告、犯罪嫌疑人、
      受刑人及證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到案。
民國 94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9
九、檢察官之傳票及司法警察機關之通知書內備註欄所載「帶國民身分證
    」等字,應以紅字大一號字體印製,以提醒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刑
    人及證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到案應訊。
民國 85 年 04 月 18 日修正
9
九  司法警察機關之通知書及檢察官之傳票內備註欄所載「帶國民身分證
    」等字,應以紅字大一號字體印製,以提醒犯罪嫌疑人、被告、受刑
    人及證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到案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