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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防範冒名頂替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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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防範冒名頂替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
12
十二、檢察官之傳票及司法警察機關之通知書內備註欄所載「帶國民身分 證」等字,應以紅字大一號字體印製,以提醒被告、犯罪嫌疑人、 受刑人及證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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