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四、(言詞告訴之處理) 遇有以言詞告訴、告發、自首者,應立即製作筆錄,向告訴、告 發、自首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後,命其簽名、 蓋章或按指印,如係委託他人代行告訴者,應注意其委任是否真 確及本人有無意思能力,與是否自由表示。(刑訴法二四二)
九十四 (言詞告訴之處理) 遇有以言詞告訴、告發、自首者,應立即製作筆錄,向告訴、告 發、自首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後,命其簽名、 蓋章或按指印,如係委託他人代行告訴者,應注意其委任是否真 確及本人有無意思能力,與是否自由表示。 (刑訴法二四二)
六十七 遇有以言詞告訴、告發、自首者,應立即製作筆錄,向告訴、告 發、自首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後,命其簽名、 蓋章或按指印,如係委託他人代行告訴者,應注意其委任是否真 確及本人有無意思能力,與是否自由表示,至被委任之人,不以 律師為限。( 刑訴法二四二、參照司法院十七年解字第二○二號 解釋 )
六十七 遇有以言詞告訴、告發、自首者,應立即製作筆錄,向告訴、告 發、自首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後,命其簽名、 蓋章或按指印,如係委託他人代行告訴者,應注意其委任是否真 確及本人有無意思能力,與是否自由表示,至被委任之人,不以 律師為限。 (刑訴法二四二、參照司法院十七年解字第二○二號 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