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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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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言詞告訴之處理)
        遇有以言詞告訴、告發、自首者,應立即製作筆錄,向告訴、告
        發、自首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後,命其簽名、
        蓋章或按指印,如係委託他人代行告訴者,應注意其委任是否真
        確及本人有無意思能力,與是否自由表示。(刑訴法二四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