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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84
八十四、(拒絕鑑定之處置)
        檢察官對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接受檢查身體、解剖屍體及毀壞物體
        之鑑定處分者,得率同鑑定人實施之,並對拒絕者施以必要之強
        制力;該拒絕接受身體檢查者若係被告以外之人,且得處以新台
        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該罰鍰之處分,檢察官應聲請該管法院裁
        定之。(刑訴法第二○四之三、二一九、一三二、一七八)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84
八十四   (拒絕鑑定之處置)
        檢察官對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接受檢查身體、解剖屍體及毀壞物體
        之鑑定處分者,得率同鑑定人實施之,並對拒絕者施以必要之強
        制力;該拒絕接受身體檢查者若係被告以外之人,且得處以新台
        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該罰鍰之處分,檢察官應聲請該管法院裁
        定之。 (刑訴法第二○四之三、二一九、一三二、一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