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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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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拒絕鑑定之處置)
        檢察官對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接受檢查身體、解剖屍體及毀壞物體
        之鑑定處分者,得率同鑑定人實施之,並對拒絕者施以必要之強
        制力;該拒絕接受身體檢查者若係被告以外之人,且得處以新台
        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該罰鍰之處分,檢察官應聲請該管法院裁
        定之。(刑訴法第二○四之三、二一九、一三二、一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