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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76
七十六、(證人、鑑定人等真實陳述之義務)
        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檢察官偵查時,供前或供後具結陳述不
        實者,應注意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又關於鑑定及通譯事項
        並應注意關於準用人證之各規定。(刑訴法一九七、二○二、二
        一一)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76
七十六   (證人、鑑定人等真實陳述之義務)
        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檢察官偵查時,供前或供後具結陳述不
        實者,應注意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又關於鑑定及通譯事項
        並應注意關於準用人證之各規定。 (刑訴法一九七、二○二、二
        一一)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64
六十四  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檢察官偵查時,供前或供後具結陳述不
        實者,應注意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又關於鑑定及通譯事
        項並應注意關於準用人證之各規定。 (刑訴法一六八、一九七、
        二○二、二一一)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64
六十四  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檢察官偵查時,供前或供後具結陳述不
        實者,應注意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又關於鑑定及通譯事
        項並應注意關於準用人證之各規定。 (刑訴法一六八、一九七、
        二○二、二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