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六、(證人、鑑定人等真實陳述之義務) 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檢察官偵查時,供前或供後具結陳述不 實者,應注意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又關於鑑定及通譯事項 並應注意關於準用人證之各規定。(刑訴法一九七、二○二、二 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