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48
四十八、(強制處分之慎重實施)
        實施拘提、逮捕、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時,不得超過必要之程
        度,並應注意當事人之身體及名譽。又社會之公益亦應注意,其
        為社會注目或涉外之案件,尤宜審慎為之。(刑訴法七七、七八
        、八九、九○、一二二、一二四、一三二)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48
四十八   (強制處分之慎重實施)
        實施拘提、逮捕、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時,不得超過必要之程
        度,並應注意當事人之身體及名譽。又社會之公益亦應注意,其
        為社會注目或涉外之案件,尤宜審慎為之。 (刑訴法七七、七八
        、八九、九○、一二二、一二四、一三二)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50
五十  實施拘提、逮捕、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時,不得超過必要之程度
      ,並應注意被告之身體及名譽。又社會之公益亦應注意,其為社會
      注目或涉外之案件,尤宜審慎為之。 (刑訴法七七、七八、八九、
      九○、一○一、一二二、一二四、一三二)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50
五十  實施拘提、逮捕、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時,不得超過必要之程度
      ,並應注意被告之身體及名譽。又社會之公益亦應注意,其為社會
      注目或涉外之案件,尤宜審慎為之。 (刑訴法七七、七八、八九、
      九○、一○一、一二二、一二四、一三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