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五十、(保護管束執行之監督) 檢察官對於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實行其監督權。關於受保護管 束人之感化、監護、禁戒或工作及身體、品行、生計等情況, 應隨時加以調查,不得僅以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報告為憑。如發 現執行保護管束者有違背義務情事,亦應隨時督促糾正,必要 時得予警告或另行指定執行保護管束者執行之。至接受執行保 護管束之報告事項,更應即時予以適當之處理。(保安處分執 行法六五)
一百四十八 (保護管束執行之監督) 檢察官對於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實行其監督權。關於受保護 管束人之感化、監護、禁戒或工作及身體、品行、生計等情 況,應隨時加以調查,不得僅以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報告為憑 。如發現執行保護管束者有違背義務情事,亦應隨時督促糾 正,必要時得予警告或另行指定執行保護管束者執行之。至 接受執行保護管束之報告事項,更應即時予以適當之處理。 (保安處分執行法六五)
一○三 檢察官對於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實行其監督權。關於受保護管束 人之感化、監護、禁戒或工作及身體、品行、生計等情況,應隨 時加以調查,不得僅以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報告為憑。如發現執行 保護管束者有違背義務情事,亦應隨時督促糾正,必要時得予警 告或另行指定執行保護者束日執行之。至接受執行保護管束之報 告事項,更應即時予以適當之處理。 (保安處分執行法六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