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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30 17:4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50
一百五十、(保護管束執行之監督)
          檢察官對於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實行其監督權。關於受保護管
          束人之感化、監護、禁戒或工作及身體、品行、生計等情況,
          應隨時加以調查,不得僅以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報告為憑。如發
          現執行保護管束者有違背義務情事,亦應隨時督促糾正,必要
          時得予警告或另行指定執行保護管束者執行之。至接受執行保
          護管束之報告事項,更應即時予以適當之處理。(保安處分執
          行法六五)
民國 95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150
一百五十、(保護管束執行之監督)
          檢察官對於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實行其監督權。關於受保護管
          束人之感化、監護、禁戒或工作及身體、品行、生計等情況,
          應隨時加以調查,不得僅以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報告為憑。如發
          現執行保護管束者有違背義務情事,亦應隨時督促糾正,必要
          時得予警告或另行指定執行保護管束者執行之。至接受執行保
          護管束之報告事項,更應即時予以適當之處理。(保安處分執
          行法六五)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148
一百四十八   (保護管束執行之監督)
            檢察官對於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實行其監督權。關於受保護
            管束人之感化、監護、禁戒或工作及身體、品行、生計等情
            況,應隨時加以調查,不得僅以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報告為憑
            。如發現執行保護管束者有違背義務情事,亦應隨時督促糾
            正,必要時得予警告或另行指定執行保護管束者執行之。至
            接受執行保護管束之報告事項,更應即時予以適當之處理。
             (保安處分執行法六五)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103
一○三  檢察官對於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實行其監督權。關於受保護管束
        人之感化、監護、禁戒或工作及身體、品行、生計等情況,應隨
        時加以調查,不得僅以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報告為憑。如發現執行
        保護管束者有違背義務情事,亦應隨時督促糾正,必要時得予警
        告或另行指定執行保護者束日執行之。至接受執行保護管束之報
        告事項,更應即時予以適當之處理。 (保安處分執行法六五)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103
一○三  檢察官對於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實行其監督權。關於受保護管束
        人之感化、監護、禁戒或工作及身體、品行、生計等情況,應隨
        時加以調查,不得僅以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報告為憑。如發現執行
        保護管束者有違背義務情事,亦應隨時督促糾正,必要時得予警
        告或另行指定執行保護者束日執行之。至接受執行保護管束之報
        告事項,更應即時予以適當之處理。 (保安處分執行法六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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