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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20
一百二十、(刪除)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120
一百二十   (交付審判程序之準用)
          檢察官對於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案件,因視為已提起公訴,其
          程序準用本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之審判程序,應到庭實行公
          訴。檢察官基於公益代表人之身分,對於該案件,自不得因前
          經不起訴處分且駁回再議之聲請,而有懈怠,仍應與一般提起
          公訴之案件為相同處理。 (刑訴法二五八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