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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 現行條文: |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1十一、(對在監所被告或證人之傳喚)
檢察官於偵查中傳喚在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
少年矯正學校、技能訓練所或其他保安處分處所之被告或證人時,
應通知該監院所校或其他保安處分處所長官,並填具傳票囑託送達
該被告或證人。(刑訴法七一、七三、一七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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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對在監所被告或證人之傳喚)
檢察官於偵查中傳喚在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
少年矯正學校、技能訓練所或其他保安處分處所之被告或證人時,
應通知該監院所校或其他保安處分處所長官,並填具傳票囑託送達
該被告或證人。 (刑訴法七一、七三、一七六) 11
十一 傳喚在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或其
他保安處分處所之被告時,應通知該監院所或其他保安處分處所長
官,並先填具傳票囑託送達,至訊問期日,再提案訊問。 (刑訴法
七一、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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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傳喚在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或其
他保安處分處所之被告時,應通知該監院所或其他保安處分處所長
官,並先填具傳票囑託送達,至訊問期日,再提案訊問。 (刑訴法
七一、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