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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11
十一、(對在監所被告或證人之傳喚)
      檢察官於偵查中傳喚在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
      少年矯正學校、技能訓練所或其他保安處分處所之被告或證人時,
      應通知該監院所校或其他保安處分處所長官,並填具傳票囑託送達
      該被告或證人。(刑訴法七一、七三、一七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