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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02
一百零二、(提起公訴應注意事項)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是否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及有無
          本法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所列之情形,均為起訴前
          應注意之事項。至被告在偵查中曾否到場及起訴時被告之所在
          是否明瞭,均於起訴不生影響。(刑訴法二五二至二五四)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102
一百零二   (提起公訴應注意事項)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是否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及有無
          本法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所列之情形,均為起訴前
          應注意之事項。至被告在偵查中曾否到場及起訴時被告之所在
          是否明瞭,均於起訴不生影響。 (刑訴法二五二至二五四)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73
七十三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是否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及有無刑
        事訴訟法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所列之情形,均為起訴
        前應注意之事項。至被告在偵查中曾否到場及起訴時被告之所在
        是否明瞭,均於起訴不生影響。又依公訴不可分之原則,就犯罪
        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並須注意及之。 (刑訴法二
        五二至二五四、二六七 )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73
七十三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是否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及有無刑
        事訴訟法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所列之情形,均為起訴
        前應注意之事項。至被告在偵查中曾否到場及起訴時被告之所在
        是否明瞭,均於起訴不生影響。又依公訴不可分之原則,就犯罪
        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並須注意及之。 (刑訴法二
        五二至二五四、二六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