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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0
十、(遲誤聲請再議期間之回復)
    遲誤聲請再議之期間者,檢察官得依聲請,准予回復原狀。(刑訴法
    六七、七○)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10
十   (遲誤聲請再議期間之回復)
    遲誤聲請再議之期間者,檢察官得依聲請,准予回復原狀。 (刑訴法
    六七、七○)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10
十  遲誤聲請再議之期間者,原檢察官得依聲請,准予回復原狀。 (刑
      訴法六七)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10
十  遲誤聲請再議之期間者,原檢察官得依聲請,准予回復原狀。 (刑
      訴法六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