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鄉鎮市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 8
八、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及推行調解行政之績效優良者,本部
    得建請對於有功人員予以敘獎。
民國 9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8
八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及推行調解行政之績效優良者,本部
    得建請對於有功人員予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