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懲戒委員會應將前條規定之決議書正本,於決議書作成後七日內送達 移送懲戒之機關、團體及被付懲戒律師。
律師懲戒委員會應將前條規定之決議書正本,於決議書作成後七日內送達 移送懲戒之機關、團體及被付懲戒人。
律師懲戒委員會應速將決議書正本送達移送懲戒之法院檢察署、主管機關 或律師公會及被付懲戒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