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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受處分人處遇細部實施內容計劃」注意事項 5
五  對特殊之受處分人如因身體、心理、精神、教育等方面障礙,無法接
    受技能訓練者或各階段單項評分者,新收受處分人於生活輔導期完成
    調查後辦理審查事宜,目前在所受處分人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提
    報管教小組審查後,送教導科彙整經審查小組認定後 (審查小組比照
    和緩處遇審查小組辦理) 提所務會議審查。
民國 90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5
五  對特殊之受處分人如因身體、心理、精神、教育等方面障礙,無法接
    受技能訓練者或各階段單項評分者,新收受處分人於生活輔導期完成
    調查後辦理審查事宜,目前在所受處分人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提
    報管教小組審查後,送教導科彙整經審查小組認定後 (審查小組比照
    和緩處遇審查小組辦理) 提所務會議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