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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受處分人處遇細部實施內容計劃」注意事項 2
二 實施時間: 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正式試辦,實施一年六個月後視其執行成效 ,再行檢討陳報法務部修訂計劃。
民國 90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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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實施時間: 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正式試辦,實施一年六個月後視其執行成效 ,再行檢討陳報法務部修訂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