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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非自由使用勞作金動用注意事項 3
三、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陳監獄長官核准後使用
    。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3
三、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陳監獄長官核准後使用
    。
民國 91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3
參  前項各款動用勞作金應將用途金額填具申請書,連同手摺陳機關長官
    核准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