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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 7
七、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對分署駁回其申請或所核准之期數不服者,得
    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聲明異議。
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8
八、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對分署駁回其申請或所核准之期數不服者,得
    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聲明異議。
民國 99 年 02 月 09 日修正
8
八、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對行政執行處駁回其申請或所核准之期數不服
    者,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聲明異議。
民國 97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8
八、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對行政執行處駁回其申請或所核准之期數不服
    者,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