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現在位置:
- 法規內容
- 歷史法條
歷史法條
| 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與所屬機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 15十五 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人員,其本人為當事人或
與當事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家長、
家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
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申請迴
避。
|
15
十五 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人員,其本人為當事人或
與當事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家長、
家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
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申請迴
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