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 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人員,其本人為當事人或 與當事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家長、 家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 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申請迴 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