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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及副所長遴任要點 7
七  法務所所長、副所長候選人之產生,得經下列方式之一辦理推薦或自
    薦:
 (一) 各醫學院、醫學中心或病理學、法醫學相關學會之推薦。
 (二) 法醫所所長、副所長遴選委員會委員之推薦。
 (三) 自薦。
民國 89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7
七  法務所所長、副所長候選人之產生,得經下列方式之一辦理推薦或自
    薦:
 (一) 各醫學院、醫學中心或病理學、法醫學相關學會之推薦。
 (二) 法醫所所長、副所長遴選委員會委員之推薦。
 (三) 自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