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及副所長遴任要點 6
六 本要點所稱病理專科醫師係指取得衛生署發給解剖病理專科醫師證書 者。
民國 89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6
六 本要點所稱病理專科醫師係指取得衛生署發給解剖病理專科醫師證書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