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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及副所長遴任要點 6
六  本要點所稱病理專科醫師係指取得衛生署發給解剖病理專科醫師證書
    者。
民國 89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6
六  本要點所稱病理專科醫師係指取得衛生署發給解剖病理專科醫師證書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