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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書記官及通譯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6
六  薦任書記官兼股長者,應就曾任薦任書記官一年以上,或現任或曾任
    委任書記官兼股長二年以上,參加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其中二年列甲
    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最近三年未受申誡以上處分者遴用之。
民國 83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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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薦任書記官兼股長者,應就曾任薦任書記官一年以上,或現任或曾任
      委任書記官兼股長二年以上,參加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其中二年列甲
      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最近三年未受申誡以上處分者遴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