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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書記官及通譯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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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書記官及通譯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24 日
6
六 薦任書記官兼股長者,應就曾任薦任書記官一年以上,或現任或曾任 委任書記官兼股長二年以上,參加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其中二年列甲 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最近三年未受申誡以上處分者遴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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