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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書記官及通譯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5
五  薦任書記官遇有缺額,應就左列人員之一遴用之:
 (一) 合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九條第一至第三款規定之一,且最近三
      年未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二) 合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並以委任書記官參
      加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其中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最近
      三年未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三) 合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九條第五款之規定,並任委任書記官三
      年以上,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且最
      近三年未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民國 83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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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薦任書記官遇有缺額,應就左列人員之一遴用之:
   (一) 合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九條第一至第三款規定之一,且最近三
        年未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二) 合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並以委任書記官參
        加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其中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最近
        三年未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三) 合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九條第五款之規定,並任委任書記官三
        年以上,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且最
        近三年未受申誡以上處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