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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書記官及通譯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2
二  書記官任用資格,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及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規定
    。
    通譯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規定。
民國 83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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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書記官任用資格,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及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規定
      。
      通譯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