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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法院書記官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學習注意事項 8
八  學習人員學習期間因故請假一週以上者,其學習時間,應補足四個月
    之期間。
民國 78 年 09 月 13 日修正
8
  八  學習人員學習期間因故請假一週以上者,其學習時間,應補足四個月
      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