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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法院書記官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學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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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學習人員學習期間因故請假一週以上者,其學習時間,應補足四個月
    之期間。